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
1、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中国1997年修改后《刑法》第114条、第115条规定的一个具体罪名,是指使用与放火、决水、爆炸、投放危险物质等危险性相当的其他危险方法,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。
2、法律分析: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,是一个独立的罪名,以放火、决水、爆炸、投毒以外的各种不常见的危险方法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。
3、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,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,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。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,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,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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